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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国土资源局】国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

文章来源:     添加时间:2013-04-12 15:49:00    字体大小:

〔指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下〕

 

审批事项名称

国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 〔指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下〕

审批事项子项编号

010

审批事项子项名称

 

承诺办理期限

7个工作日

行政审批内容

国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 〔指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下〕

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

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二款

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

无数量限制,符合条件即予许可。

行政审批条件

 

申请材料

1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发用地申请,并附对土地开发用地申请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书面审查意见;2、土地开发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证明;3、土地开发用地权属证明;4、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(牧、渔)业、水利、环保、林业等问题的,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;5、开发单位和个人提交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;6、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、县级人民政府呈报文件;8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;9、1: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;
10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。

申请表格

 

行政审批申请

受理机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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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审批决定机关

 

行政审批程序

申请-受理-审查-批准-办结

法定办理期限

7个工作日

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

 

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

 

行政审批收费

不收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