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8月,尚某未经依法批准,擅自占用韩董庄镇某某村耕地建加油站,占地位于里河沿村北,浮桥路西,占地面积192平方米,占地类型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,该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。此行为违反了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》第四十二条和《河南省实施<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,对尚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
1、责令尚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,及其他设施192平方米,恢复土地原状,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。
2、对尚某非法占用的192平方米土地,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,共计罚款3840元。
尚某如不履行本处罚决定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